今年,教育部推出了“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从2007年-2011年每年选派5000名研究生出国留学。配合该计划的实施,教育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选拔派出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
进行。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管理,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等提供服务。
管理联系使领馆应积极关心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定期随访制度。公派研究生应勤奋学习,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留学期限在24个月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
回国服务公派研究生应按期回国,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工作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在国外取得学位回国、落实工作单位的公派研究生办理回国工作的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服务。
违约追偿公派研究生出国前需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学生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以内,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实习编辑:k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