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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投诉多是合同陷阱 示范文本抑制留学纠纷
来源:出国留学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5-21  

中消协:留学投诉主要是合同陷阱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2004年4月28日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联合发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在最近3年的自费出国留学生中,60%以上是通过中介办理出国的,但是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缺乏诚信、欺骗欺诈消费者,从而导致留学当事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投诉增多。据统计,自费留学中产生的经济纠纷或者上当受骗事件中,一半以上跟所签合同不公平不规范有关。“示范文本”的出台将有利于对留学市场的规范,很多学生家长担心的中介欺诈行为可以避免了。  

留学纠纷一半以上缘于合同问题  

据统计,在最近3年的自费出国留学生中,60%以上是通过中介办理出国的,其中存在部分机构非法谋取管理费,弄虚作假,擅自开展未经确认的出国留学项目等问题。自费留学中介活动产生的经济纠纷或者上当受骗事件中,一半以上跟所签合同不公平不规范有关。以往没有标准的合同文本,学生和留学中介签署的条约基本上是中介说了算,学生家长因为是外行,基本上只能在中介出示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因此不规范的合同,成了消费者受害的源头。据中消协统计涉及留学中介的投诉主要问题是“陷阱合同”的隐患特别大,中介往往采用单边格式合同:只给消费者规定种种的义务,而对中介自己应承担什么责任只是轻描淡写,合同的不健全导致办理留学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新合同与“旧”合同相比好在哪2  

新出台的示范文本就是为了帮助解决上述问题。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教育涉外监管处处长陶洪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示范文本”共有8款29条,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及费用、受托人义务与委托人的义务、违约责任等。新出台的“示范文本”有三个特点,一是保护当事人双方而不是一方合法权益,做到有利于当事人公平签约。二是针对以往不规范留学合同存在的缺少公平的、必要的保护留学当事人利益内容的情况,以及暗藏的事先难发现、事后难说清的陷阱和“霸王”条款等问题,“示范文本”在相关条款里都较为清楚地予以明示,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先完全搞清楚并核实有关情况后,再慎重考虑和决定,不要匆匆忙忙、盲目地签约,以免被动。三是注重实用性。每人的留学情况和要求不同,所以“示范文本”各项条款均没有注明、规定、限定相关内容的具体时间、交费数额等,这是因为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承诺的条件、外方学校收费标准、当事人留学要求等情况差别很大,不可能也不应该做出统一规定。留学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意愿,决定是否愿意接受对方的各项条件,然后再考虑签署能够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留学合同。  

一位业内资深的律师评价,教育部新留学合同比较全面地概括了留学委托事宜中申请人和留学中介公司的双方权利义务,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尤其是留学中介公司的义务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这一点很明显地反映在规范合同“受托人义务”与“违约责任”两章中。其中“受托人义务”中对受托人的诚信义务、后契约义务(即保密义务)、及时完成受托事宜义务都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定。例如第四条第1款:“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而在“违约责任”一章中,对双方违约的界定、合同的协议解除、单方解除,以及解除后的各种退费方式、违反诚信义务的处理都有详细陈述。尤其是在第十九条,委托人单方解除,详细列举了签订委托合同以后,在办理学校申请和签证的各个阶段,按受托人付出的工作量来退还委托人相关费用。这些在以往某些留学中介的合同中没有细致的规定。  

应用“示范文本”需要注意的问题 

北京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晓莲认为“示范文本”不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合同文本,也就是说出国留学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不一定要签订与“示范文本”完全一样的合同,而是要根据双方的意愿和每个人的特殊情况,既可作为签约的合同文本,也可以把它作为参考文本。  

金律师提醒学生、家长,签约前一定要查阅留学中介机构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给该机构的《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该中介的营业执照中是否有“留学中介服务”一项内容,只有那些具有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才能够从事自费留学中介服务。  

其次要进一步了解、确认所去的国家对留学生的政策及所申请的国外学校的广告是否真实,及其资质、所学的专业、教学水平和质量等情况,这些将关系到出国留学人员是否能够顺利出国并顺利完成留学学业。再有,为避免出国留学人员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还要了解中介服务的收费情况、留学费用的组成、用途和  

付款期限与方式等,能否做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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